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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冒充专利行政处分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冒充专利行政处分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讨教》(粤知〔20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专利行政执法步伐》第四十七条的“违法所得”与《冒充专利行政处分裁量参考基准》中“违法所得数额”的寄义相同。关于《冒充专利行政处分裁量参考基准》中“违法所得数额”的盘算需遵照《专利行政执法步伐》相关划定执行。
在查处冒充专利案件中,违法所得数额作为法定查实的违法事实,是确定违法水平和违法情节的主要依据。凭证《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划定,情节严重的冒充他人专利行为肩负刑事责任。行政规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法案件的划定》第三条划定,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凭证视察网络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以为保存犯法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接纳步伐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抵达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最高人民审查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划定(二)》第七十二条划定了冒充专利罪的立案标准。冒充专利罪凭证情节严重的水平来决议是否立案,而不法谋划数额是确定情节严重水平的因素。因此,在查处冒充专利案件中,需要将不法谋划数额作为确定违法水平和违法情节的参考,以便将情节严重的冒充他人专利行为实时移送公安机关。这有利于推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促举行刑衔接机制顺畅运行。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2月17日